导语: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发布时间:2024-06-2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76
导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勉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29
导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治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4-06-2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59
导语: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治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治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发布时间:2024-06-2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05
导语:为保证安全,保洁员上班时间不许喝酒,在使用登高器具时在保证安全的同时方可操作,避免造成安全事故;保洁专员在工作中要懂礼貌,讲团结。不做违反公司形象的事。
发布时间:2024-06-2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95
导语:公租房买卖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证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24-06-2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38
导语: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发布时间:2024-06-2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87
导语: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证性住房。
发布时间:2024-06-2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57
导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证治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证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发布时间:2024-06-2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72
导语: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发布时间:2024-06-25分类:房产知识浏览:156